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提出的使用建议应当在所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示。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工程进度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到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如果还在保修期内,是可以向开发商申请维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种紧急情况可以启用维修基金: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分为一般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程序。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应急程序进行申请使用,应急使用范围包括:
1、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2、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3、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4、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5、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应急使用程序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划拨资金。如果认为施工费用过高,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